安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
3.2主要职责
3.3扑火指挥
4 .处置力量
4.1力量设置
4.2力量调动
5.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火险预测预报
5.2森林林火监测
5.3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安宁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7.2战例评析
7.3火因火案查处
7.4 约谈整改
7.5责任追究
7.6工作总结
7.7表彰奖励
8 .附则
8.1 涉州市交界森林火灾
8.2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昆明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机制,坚持生命至上,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县(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的责任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立即按照行动职责分工和步骤开展处置工作。
1.5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根据我市实际分为:初发火(火警火情)、燃烧不超过3小时一般森林火灾(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一般森林火灾(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
安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政 委:滇中新区党工委委员、市委书记
总 指 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市委常委、市人武部部长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市政协副主席
副 指 挥 长:市林草局局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防灭火监测中心主任
市政府联系林草局的副主任
市森林消防大队主要领导
成 员 单 位:成员单位由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人武部、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职教基地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文旅局、市教体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交运局、市工科信局、市残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应急局、安宁市森林消防大队、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民宗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3.2 主要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昆明市做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林草局,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各部门街道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市委办职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全面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职责:按照规定统一接待记者和对新闻媒体发布火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平息、处置火灾谣言。
市政府办职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组织和保障工作。
市人武部职责:按照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队参加扑火救灾、物资运输等工作;负责参战部队与指挥部的联络协调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律检查组:负责对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移交的问题线索,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林草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测、预报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警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根据指挥部安排部署,统一调动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12支中队扑救森林火灾,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提出火场扑灭后火场清理值守计划。负责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归口管理;组织专业力量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建议。
市应急局: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指挥工作;按规定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将国家、省、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到安宁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厂矿),明确企业(厂矿)的森林防灭火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厂矿)做好周边的森林防灭火预防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市森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村庄民房、文物古建筑及重点目标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火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实时天气预报,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急救人员医疗培训工作。
市工科信局:负责保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网络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的保障;负责协调林区输电线路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火场指挥部的要求,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文旅局职责:负责督促全市各风景旅游区和农家乐等贯彻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加强对导游、游客的防灭火宣传教育,防止导游、游客携带火种入山;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及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
市教体局职责: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范畴,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学生向家长、邻居宣传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灭火规定。
市民政局职责:负责灾民的临时救济工作;负责滞留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宣传和管理。
市交运局职责: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协助相关部门保障火场周边地区道路畅通;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送至指定位置;负责组织相关力量及工程机械,实施防火隔离带开挖工作。
市残联职责:负责对全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局职责:发生火灾时,负责后勤物资质量保障(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法院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审理火灾案件,结合审判职责负责做好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政策法规。
市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火灾案件,并做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
职教基地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期间,加强校园及周边林区的管理,发现火险隐患、发生火情及时向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督促各高职院校将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教学计划;森林高火险期,严格执行市政府《封山公告》,教育引导学生禁止到院校周边林区游玩、生火、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市发改局职责:指导编制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平衡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争取和防灭火物资储备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在防灭火期内负责对市域内野外农事用火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林区寺庙、农村上坟祭祀、民间节日习俗森林防灭火的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职责:协助宣传森林防灭火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做好防灭火监督管理、灾后环境评估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森林火灾灾后重建、安置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协助加强林地监督管理,消除林区矿山等野外火源隐患。
市供电公司职责:负责做好林区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和林木挂碰等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全市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干部群众落实森林火灾防灭火各项措施,根据本预案和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启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信息并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 扑火指挥
发生火警火情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动指挥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扑救火灾,属地街道负责综合保障、火场清理看守72小时、信息报告等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结合实际,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发生一般及其以上森林火灾,启动市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根据联防机制指挥跨界的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划并入上一级指挥部。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扑火力量,设政委1人、总指挥长1人,常务副总指挥长1人、副总指挥长若干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小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政委:由市委书记担任。作为火灾现场最高指挥员和决策者,全面负责火场的指挥工作。
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安排部署扑救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
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协助总指挥长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副总指挥长:由相关市级领导同志担任。按照前指分工和政委、总指挥长的安排做好信息联络、综合保障、交通安全、火案查处、隔离带开挖、火场清理值守、新闻报道、约谈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常委副总指挥做好火灾扑救监测、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等。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指挥扑救组:由总指挥长(政委)牵头,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安宁市森林消防大队、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火场侦察,标绘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方案建议;负责火场前线的组织指挥工作,调配扑火力量,快速有效扑灭明火。
火场监测组:由市林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火灾防御和火灾隐患监测预警,提供气象服务。
信息联络组: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市林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做好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对火场信息进行调度、收集,起草火情报告,确保政令及火情信息畅通。
后勤保障组: 由市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局、各街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整个火场扑救人员的后勤物资供给保障和主副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人员按时运送物资到火场指定位置,确保前线扑火人员物资供给,提供火场向导服务保障工作。
通讯电力保障组:由市工科信局牵头,电信、移动、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火场时的通信电力工作;建立火场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排查消除电力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持火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及保障扑火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负责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局牵头。负责配备各类医护药品和器械,确保火场扑救人员发生突发性疾病及在扑救过程中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护。
火案查处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林草局、属地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人员对森林火案进行查处。
隔离带开挖组:由市指挥部牵头,市交运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相关力量及工程机械,实施防火隔离带开挖工作。
火场清理看守组:由市指挥部牵头,各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人员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对火场进行检查验收。
火场督查组:由市纪委牵头。负责督促检查火场指挥部各项扑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联系、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各工作组组长通常由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具备相关职能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4 .处置力量
4.1力量设置
扑救工作坚持以安宁市森林消防大队、安宁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为主要扑救力量,其他力量为后勤保障力量;一律不允其他人员参加扑救;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时,主要是在街道领导的带领下负责物资运输、后勤保障、向导、余火清理及火场值守工作,不得直接参加扑救。
设置森林防灭火工程机械应急抢险队,实施防火隔离带开挖工作。
设置后勤保障队。各街道办事处成立两支相对固定的后勤保障队伍,一支是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中队扑火物资保障队,一支是火场清理值守队。
4.2 力量调动
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调动安宁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12支队伍,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挥灭火作战任务。根据火情态势,向安宁市森林消防大队提出支援申请,同时调动森林防灭火工程机械应急抢险队和后勤保障队参与扑救辅助工作。
5.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国家、省、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气象局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出现四至五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向各街道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5.2 森林林火监测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接收到的国家卫星林火监测数据,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按要求逐级核查反馈。发生森林火灾后,利用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对讲系统、北斗定位系统、重点林区高清地形图库系统、无人机巡护系统和瞭望台、巡山护林网格长、网格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哨),实时监视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5.3 信息报告
森林防灭火期,各街道、应急局和林草局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值带班制度,设置森林火情报警及值班电话,接收森林火情报警、报告。发生森林火情,实行“有火必报”的制度,各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报告森林火情信息;发生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书面向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市应急局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获取火灾信息,报送、发布火灾信息须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昆明市委、市政府或者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影响性大的森林火灾;
(6)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昆明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情发展态势、火灾初判级别和预期影响后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处置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发生火警火情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动指挥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扑救火灾,属地街道负责综合保障、火场清理看守72小时、信息报告工作,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发生一般及其以上森林火灾,启动安宁市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昆明市级或者省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扑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 .1扑救火灾
按照“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立即指令安宁市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12支中队470人)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安宁市森林消防大队、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救援力量,调派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6.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评残、评烈。
6.2.5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媒体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情况等。
6.2.8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制定看守计划,划分责任区域,安排火场看守组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扑灭72小时后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告有关方面。
6.3安宁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结合本市实际,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
6.3.1 Ⅱ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一般森林火灾;
(2)燃烧不超过3小时的一般森林火灾;
(3)社会舆情关注度高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3起以上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警火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成立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2)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处置工作,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安宁市森林消防大队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Ⅰ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及其以上的;
(2)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社会舆情关注度高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由市委书记担任政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扑救工作;
(2)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判火场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制定扑救方案;
(3)由市指挥部协调调派全市一切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必要时,请求昆明市调派全省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市气象局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8)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和属地街道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战例评析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对典型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的措施、运用的战法、成功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7.3火因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指挥部、市纪委及时约谈各街道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5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6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向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
7.7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附则
8.1 涉毗邻县(区)森林火灾
当发生毗邻县(区)交界火烧入或者烧出情况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联系对接毗邻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本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2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同时制定《安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增强预案操作性和及时有效性。本预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昆明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结合本市实际,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重点火险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
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掌控县级扑救工作开展情况,市应急局、市林草局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县(市、区)请求,协调专业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3)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信息。
2. Ⅲ级响应
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重点火险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燃烧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市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县(市、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和实际需要,联动调派全市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3.Ⅱ级响应
3.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重点火险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燃烧超过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Ⅱ级响应(市级预案),成立市级扑火前指,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2)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3)由市级扑火前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判火场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制定扑救方案。
(4)由市级扑火前指协调调派全市一切扑火力量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省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调派全省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4.Ⅰ级响应
4.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地区和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排下开展扑救工作,承担相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