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8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名晟建材经营部
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XQ2UXG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海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云安
2021年7月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依法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其在场地堆场的硅砂部分直接堆放,未采取遮盖、也未设置不低于物料堆存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进行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86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名晟建材经营部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