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2 11:48 浏览次数: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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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 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 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
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二、参保事宜
   (一)参保对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且具有安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1-4 级残疾人办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必须提供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如参保人自己无法填写参保申请表时,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和留指纹确认。
   (三)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1.缴费档次
    制度实施时,未年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元、2000 元、3000 元十三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范围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缴费补贴
    各档次财政补贴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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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特殊群体政策
   (1)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 200 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三、四级残疾人,由安宁市残联按照 100 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基金管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昆明市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局按时向财政申请基金用款计划,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的支出户开设在安宁市农村信用联社。
    3.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定期向昆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宁市财政局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接受审计、基金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4.建立健全市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业务办理、待遇支付、账户查询、数据统计等管理服务项目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为其提高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缴费年限
   (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 45 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 60 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后继续按年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待遇发放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并有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至终年。
    1.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继续领取养老金。
    2. 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具有安宁市户籍,年满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至终年。
    3. 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 55 周岁未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 60 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 60 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在享受养老补助。
   (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参保人终年为止。即: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和市、县两级财政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执行。其中: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每月加发 2 元基础养老金,由昆明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同时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昆明市、安宁补贴的基础上,由安宁市本级财政再给予缴费年限为 15 年—24 年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发 5 元基础养老金,25年—34 年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发 10 元基础养老金,35 年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发 15 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资格认证
    安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中心须做好到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并定期组织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建立参保人员的死亡月报告制度。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退回。
   (四)丧葬抚恤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办理参保关系注销登记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
     六、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从群众需求出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忠诚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把“业务最熟、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群众最满意”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力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从“有保障”到“更高水平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健全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做好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城乡居民形成合理预期。通过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促进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