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关于《安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22 11:53 浏览次数: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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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安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的

公示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安宁市人民政府拟征土地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反馈至温泉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白玉才 087168631977;

电子邮箱:443084639@qq.com;

邮寄地址:安宁市温泉街道龙溪路9号。

                            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31日

 曲靖一中是云南省一级一等完全中学,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云南省德育先进单位。引进曲靖一中在安宁温泉街道设立分校进行办学,将有利于安宁学子就近入学,接受高质量教育;有利于强化教育资源科学配比,提升安宁教育整体水平;有利于带动校园周边经济发展,促进安宁总体经济繁荣。经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决定对温泉街道办事处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渡船房居民小组、羊角居民小组涉及曲靖一中安宁分校项目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7条的有关规定,将拟征收土地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用)收土地范围:东至温泉山谷网赛中心,西至螳螂川沿岸,南至连然街道边界,北至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为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渡船房居民小组和羊角居民小组(红线图附后)。

二、土地现状:现有耕地112.1亩、林地80.442亩、园地2.004亩、集体建设用地81.0925亩、其他用地17.166亩、未利用地53.4645亩。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附后)

四、实施部门:温泉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自行准备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以备办理登记手续。

从温泉街道办事处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附件1:《曲靖一中安宁分校项目红线图》

附件2:《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渡船房居民小组和羊角居民小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2

    附件2:

 

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

渡船房居民小组和羊角居民小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曲靖一中是云南省一级一等完全中学,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云南省德育先进单位。引进曲靖一中在安宁温泉街道设立分校进行办学,将有利于安宁学子就近入学,接受高质量教育;有利于强化教育资源科学配比,提升安宁教育整体水平;有利于带动校园周边经济发展,促进安宁总体经济繁荣。为保障征地拆迁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温泉街道村庄拆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拆迁范围  东至温泉山谷网赛中心,西至螳螂川沿岸,南至连然街道边界,北至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为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渡船房居民小组、羊角居民小组(拆迁范围红线图附后)。

第二条 拆迁期限及步骤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20天内

实施步骤

1. 征收准备阶段:公告发布后30天内。

2. 征收实施阶段:公告发布后31天—120天。

3. 奖励及补助时段:公告发布后第31天起计算奖励时段,在签约阶段中设定三个奖励及补助时段,在不同的时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拆迁的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和补助,具体时段为:

第一时段3190天(共计60天)

第二时段91110天(共计20天)

第三时段110120天(共计10天)

第三条 限制行为  凡属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分户及户口迁入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产生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土地补偿

)耕地、园地、草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统一按100000/亩进行补偿。

)林地按23000/亩补偿。

第五条 青苗补偿  占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300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只补一茬,不分地类,不分大春、小春)。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

)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补偿以及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观赏性植物等按《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安宁市政府46号公告附件2)予以补偿;《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安宁市政府46号公告附件2)未列举的,参照《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安宁市政府46号公告附件2)列举的相关树种的补偿标准或根据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协商补偿。

)林地上的林木按5000/亩补偿。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单葬土坟2500/冢,单葬石坟3000/冢,合葬(双葬)土坟3000/冢,合葬(双葬)石坟3500/冢。

第七条 公共设施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评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第八条 在《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第九条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按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开推举确定。

)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按户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监督,被拆迁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被拆迁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但持有人配合处理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形适当给予补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本法”评估作价补偿。

第十条 补偿、安置对象

)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具有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渡船房居民小组、羊角居民小组常住户口,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以居委会、居民小组资格认定为准)。包含:在外就读学生、现役军人(现役军官除外)、服刑劳教人员,以及征收公告发布至安置公告发布期间死亡的。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置期间返回的失踪人员。

第十一条 安置地点  可按自愿选择在渡船房原址回迁安置小区、珍泉苑小区、罗白馨苑小区、螳川熙岸小区中选择单元楼房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办法  在拆迁安置范围内符合补偿安置对象条件的,可自愿选择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

1. 在拆迁安置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费80000/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 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到安置房认定之日,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对象,可选择享受住房安置政策或选择一次性给予80000/人的货币补偿。

住房安置

1. 住房安置以确认的婚姻关系,按户享受住房安置政策;成年子女可单独登记,按单身户安置;父母健在,子女已成家的,可根据双方意愿单独登记或合并登记安置。

2. 对已资格认定的安置对象,选择渡船房原址回迁安置小区安置的,每人可享受6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中:25平方米(不计价格),3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200元购买。超过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每户所购单元楼成套房未达到人均25平方米(不计价格)的,不足部份每平方米按2200元给予补助应享受面积。

3. 对已资格认定的安置对象,选择珍泉苑小区、螳川熙岸小区安置的,每人可享受6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中:25平方米(不计价格),3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200元购买。超过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每户所购单元楼成套房未达到人均25平方米(不计价格)的,不足部份每平方米按3200元给予补助应享受面积。

4. 对已资格认定的安置对象,选择罗白馨苑小区安置的,每人可享受6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中:25平方米(不计价格),3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超过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每户所购单元楼成套房未达到人均25平方米(不计价格)的,不足部份每平方米按2600元给予补助应享受面积。

5. 夫妻双方其中有一方符合安置对象条件,但另一方不符合的,可合并购房。符合安置条件的一方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34项执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一方,不得享受25平方米不计价格的面积。选择渡船房原址回迁安置的,可享受35平方米每平方米2200元的优惠价格;选择珍泉苑小区、螳川熙岸小区安置的,可享受35平方米每平方米3200元的优惠价格;选择罗白馨苑小区安置的,可享受35平方米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

享受完上述安置优惠政策后再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三条 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奖励及其它补助

)过渡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腾空房屋并交回房屋钥匙之日起,至收到《接安置房通知书》满3个月止,按每月每人900元的标准按季度发放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每人每次5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每人最多按两次计发。

)奖励。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拆迁奖励。在第一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总价格的10%;在第二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总价格的8%;在第三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奖励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总价格的5%;超过第三时段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给予腾空房屋奖励。在第一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奖励;在第二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在第三时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超过第三时段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其他补助

1. 安置房装修补助。每人60平方米的面积范围内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380元的装修补助。

2. 生活补助。在过渡期结束后,每人可享受三个月、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

3. 独生子女补助。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被拆迁人,按户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独生子女补助。

4. 特困补助。凡属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属、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伤残)”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

5. 坟冢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并进行搬迁的,坟主凭公墓证给于每冢500元的补助。

6. 满足以下条件的被拆迁房屋,每户每月按25/平方米标准补助,以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1)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7.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物业管理费补助。以奖励形式按不同的搬迁时段分别给予购买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第一时段补助3年;第二时段补助2年;第三时段补助1年;第三时段以后不再给予物业管理费补助。

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四条 在渡船房原址回迁安置小区建盖集体用房和商业街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对有房无本居民小组常住户口、且籍贯属于温泉的,每户(即一份拆迁协议)仅能购买一套安置房。按拆迁面积的1/2(不含简易房)在100平米以下(包含100平米)只能选择100平米以下的户型安置;拆迁面积的1/2(不含简易房)在100平米以上,只能选择130平米以下的户型安置,其选房顺序排在有房有户安置对象之后。

选择渡船房原址回迁安置的每户可享受35平方米每平方米2200元的优惠价格;选择珍泉苑小区、螳川熙岸小区的,每户可享受35平方米每平方米3200元的优惠价格;选择罗白馨苑小区的,每户可享受35平方米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

“一户一宅”总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在拆迁范围内,若涉及单位、企业的,仅对被拆迁单位、企业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拆迁人即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用总额的70%的补偿款,剩余30%补偿款待被拆迁房屋腾空交房经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涉及安置房的相关税费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安置部分(60平方米)的税费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其余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

2. 安置部分(60平方米)的住房维修基金由政府承担,超出面积部分的住房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

3. 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籍的权籍调查费由安置房建设方承担,工本费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4. 安置房产权证由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时,必须主动提供拆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完整、有效、合法(房屋、土地、户口、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拆迁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如未缴清以上费用的,在拆迁补偿款项中扣除。被拆迁房屋处于租赁、抵押状态的,被拆迁人须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抵押关系。

第十九条 对已补偿的房屋配套设施及房屋附属物,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搬离、拆除、损坏。若擅自搬离、拆除、损坏已补偿的建筑物、房屋配套设施及房屋附属物,拆迁人有权从被拆迁人协议补偿总价中,按评估价值扣除擅自拆除或毁坏部分的款项。

第二十条 凡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对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不履行拆迁协议影响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丧失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共同遵守和履行。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应交由拆迁人统一到相关部门注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经查实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被拆迁人有权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中未明确的相关事宜,按《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渡船房居民小组、羊角居民小组范围内征地拆迁;如涉及羊角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零星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