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温泉街道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宁市地处普渡河断裂南段与滇池断裂、安宁河断裂带之间,位于滇池断陷湖盆西部。区内地质构造发育,有多条经向不连续断裂受纬向断裂控制,涌冒温泉一类的断裂发育。近代以来小震频率呈增强趋势,一直被列为全国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地震应急工作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和《安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安政发〔20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突发性地震灾害,根据本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防震减灾应急措施。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并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准备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1992年5月22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开展抗震设防工作(安宁市为八度设防),设计部门要严格按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划”进行设计,抗震主管部门对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凡未经抗震审查批准的工程、规划、计划,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震害经济损失的评估,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负责。并以市地震局为主,市建设局、民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1998年12月17日批准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坚持“内紧外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报意见。
第六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过程中,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应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应急反应
第七条 安宁地区发生5.0级以下的有感地震,一般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类地震称为一般性地震。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市地震局负责现场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安宁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地震,称为一般破坏性地震,其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1. 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力量了解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2. 街道办事处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3. 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应急办公室、民政、卫生等部门立即赶赴灾区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街道办事处领导视情况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口支援震区救灾工作。
6.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昆明市、安宁市地震抗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第九条 安宁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较多,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地震,称为严重破坏性地震。安宁地区发生7.0级及其以上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在10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亿元以上的地震,称为强烈破坏性地震。
1. 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成抗震救灾机构,立即行动,紧急动员,迅速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2. 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震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的破坏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地震局。
3. 街道办事处根据震情和灾情,紧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4.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并请求支援。
5. 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立即带队赶赴灾区,在现场抗震救灾临时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
6.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7. 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昆明市、安宁市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第三章 临震应急反应
第十条 在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宁地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 配合市地震局在地震观测站点密切监视震情,一旦发现临震前兆,及时报告。
2. 根据震情发展,街道办事处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组织避震疏散。
第四章 应急反应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防震救灾工作的领导,使防震救灾工作和经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防震救灾工作的落实,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震救灾工作,成立街道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街道班子成员、派出所负责人、交警中队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
成 员:各村(社区)书记、主任,街道各部门(中心)、协管站(所)、驻街道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为:
指 挥 长:街道党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副 总 指 挥:街道其他班子领导、派出所负责人、交警中队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
成 员:各村(社区)书记、主任,街道各部门(中心)、协管站(所)、驻街道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地点设在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 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的抗震救灾指示;随同上级领导赴灾区工作。
3. 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 负责上级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5. 负责处理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应急纪律: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在通讯联络中断的情况下,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人员应在30分钟内及时汇集到街道办事处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驻地部队按职责分工,成立下述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 震情监视组:联络上级地震分析预报机构,判定地震类型,监视余震活动,预报强余震,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2. 抢险救灾组:协调部队、民兵和应急救援队伍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的调动;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街道武装部
3. 医疗卫生组: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迅速组建震区临时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责任单位:驻地医院、震区卫生院等相关部门
4. 物资供应组: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责任单位:党政综合公室、相关部门
5. 通讯组:保障震区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的通讯联系;及时沟通现场指挥部上下之间、内外之间的通讯联络;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责任单位: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6. 交通运输组: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等,清除路障,负责运送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责任单位:温泉交警中队、综合执法队等相关部门
7. 治安保卫组: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保卫救灾物资的安全;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
责任单位:温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8. 灾民安置组:负责震区群众的避震疏散安置和群众的吃、穿、住等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和发放救灾款、物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协助地震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做好接收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救援款项和物资的工作。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9. 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及其他工作。
责任单位:社会建设办公室
10. 生产自救组: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11. 震害评估组: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的评估,震后十天内完成强烈破坏性地震震害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书面上报安宁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人
12. 工程抢险组:评价震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调查震区重要水利、电力、煤气、供排水等设施的破坏情况,并及时组织抢险排险和修复工作以及房屋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13. 财务管理组: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及时下拨抗震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粮、款的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温泉财政所、党政综合办
上述各工作组成员由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应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及时落实人员,制定工作方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即能投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第十七条 本预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由街道办事处防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督促检查落实,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