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安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根据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和《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部分条款,具体停止执行内容如下: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中有关对共同家族成员的认定,即“持有安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二)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三)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四)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之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和《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的规定执行,即“持有安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停止执行第八条相关规定。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