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8 15:13 浏览次数: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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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农村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基石,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总体要求,按照《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发挥行业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模快速增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但也存在着部分农村住宅私搭乱建等质量安全隐患,造成村民住宅功能性和舒适性差,浪费财力物力,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成效。村民住宅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高住宅质量,完善居住功能,保障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市、县、乡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节省村民建房支出、满足村民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强化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增强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高度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围绕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村民富裕富足”的目标,实现巩固拓展农村危房改造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村庄风貌引导,持续提升农村居住品质,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健全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新秩序,让高品位、高标准、高质量成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时代标签”。

(二)基本原则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包括村民个人建房、统一建房、符合当地实际且农村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二三四”基本原则,即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符合安全经济、宜居环保、美观协调;坚持村民主体、设计先行、便民利民、风貌凸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标准和规范,满足农村村民生活生产需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特色。

三、重点工作

围绕《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昆农办法〔2021〕1号)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建设,尊重村民合理意愿,体现地域、民族文化和农村特色,落实“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要求,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高度、基底面积等规范的标准执行。

(二)强化设计管控。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应围绕使用功能兼顾周围环境,统筹主房、辅房和院落功能,适应村民现代生活需求,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要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和引导,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精心打造建筑的形体、色彩、屋顶、墙体、门窗等关键要素。鼓励引导村民选用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房屋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加快推进存量农房微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结构完整、风貌和谐、质量良好、合法合规的保持现状;严重危及安全、无保留价值的要拆除整治;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进行立面完善等局部改造;对年代久远、局部被损、有地方特色和保护价值的农房加固修缮、活化利用。

(三)严守标准程序。农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在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等材料后,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统一建房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过程要遵守国家和省、市建筑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并形成施工记录。县(市、区)还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单位、工匠和承包人管理,杜绝施工承包方私自改变农村村民住宅设计方案,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宅“火柴盒”、“麻将条”等呆板建筑形象。

(四)加强工匠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制定可操作、能落实的培训工作方案,搭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统筹平台及培训体系,建设培训基地,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的培训材料,采取线上教育和线下实操方式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分批培养工匠人才,提升乡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术水平,颁发接受培训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参与乡村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五)严控建材质量。建筑材料直接影响到农房建筑的质量,要采取“防、控、帮”并举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材市场管理,提高农村村民建材选购质量安全意识。按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生态”的要求,充分运用传统建筑工艺和材料,积极推广新型夯土、装配式等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

(六)加大技术指导。建立完善农村房屋建设专家库,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调研检查等工作,适时开展实地察看,在地基基础、混凝土配比、钢筋绑扎、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施工时给农村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各基层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建房农户充分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昆明市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指导手册》等指导文件,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点,提升农村住房建造水平,把控好地基基础、结构设计、建房材料、安全施工等重要环节。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机构

建立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构,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监督指导,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责任意识,逐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处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住宅通用图集编制、建筑风格补助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村民建房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房屋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指导乡镇开展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并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并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施工技能,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制定(优化)农村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办法,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对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指导,也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聘用村级协管员,共同配合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规划建设中心负责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等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行政村(社区)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宅建设有关手续,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巡查制度,负责对本区域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停施工并上报。参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具体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设计力量下乡服务机制,落实市委、市政府“干部回乡规划乡村振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乡村建筑风貌建设管理水平。

(二)拓宽项目渠道,有效整合资源

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1〕95 号),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危房,采取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实施,并应纳尽纳、应保尽保。其他自主建房的,对依照统一风貌指引积极申报新建、改造住宅的村民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对存在质量瑕疵或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尽快完成巩固提升,确保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要求。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及保护发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制度措施,实行全程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全面落实住宅建设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安全巡查检查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要求,规范有效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加强执法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村民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农村房屋,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向自然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原则分步妥善解决。

(四)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网络、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宣传栏等各种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村镇规划和风貌建设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引导村民依法建房,从源头上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尽快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