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街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15 11:52
浏览次数:180
字号:[
大
中
小
]
首问负责制
1、当事人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中心服务人员应热情接待并做好相应登记;
2、当事人再次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应尽可能安排首次接待的服务人员继续解答(法律咨询除外);
3、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事项应分类处理,属于本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安排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或做好法律服务引导;
4、对不属于本中心服务访问的来电、来访事项,要耐心解释或告知来电、来访群众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并告知地址、电话,确有必要的,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2、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
3、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4、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服务承诺制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平和、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签、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