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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进农村
关于印发安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5 15:52
编辑: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充分征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将《安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安宁市财政局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4日





安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农村电商可持续发展机制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昆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昆商务〔202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接受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以及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园区厂房、设施设备等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二)公开规范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事项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开放共享原则。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四)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原则。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项目建设配套相关的财政资金、政策措施、人员力量、设备设施和场地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的制定,统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项目绩效监控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会同发改局开展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市街道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快递物流龙头企业通过整合市域社会物流资源,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共同配送。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整合市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推动商流物流统仓共配,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二)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服务,硬件设备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鼓励立足本地特色产业,充分利用民族文化、旅游特色,打造农村电商“自生态”,建立电商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现有乡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资源,探索“一站多村”的模式,不断拓展服务站的功能。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三)工业品下乡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民的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重点就返乡农民工、待业大学生、退伍军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贫困人口进行培训。与本地院校、党校、行政培训机构等紧密合作,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转化机制,指导对接就业用工,注重培训效果。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资金使用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使用企业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对项目建设进行验收。

(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在批准的范围内支出,实行转账核算;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档案资料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台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内容摘要、项目负责人、财政补助金额、拨款日期等);推行综合示范政务公开,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及时、全面、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公开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 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备手续,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承办单位(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资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或成立市级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查验的方式组织分项验收;市级验收后,报上级部门核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视情况给予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