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森林资源管理科、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生态保护修复科:
根据《2022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情况督查方案》的要求,结合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职责,制定了《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170项105号) | 林木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 | 对林木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的随机抽查检查 1.是否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2.标签、包装、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 4.是否存在违法、被处罚记录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普通 适用 | |
2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170项196号)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 对观赏性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企业(个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开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 查 事 项 | |||||||||
3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89项56号)
配合部门: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 林业生产资料监管种子监督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管市场主体、标签、包装、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违法、被处罚记录的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及滇池保护区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普遍 适用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89项57号)
配合部门: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检疫、防火、加工生产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森林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普遍 适用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 象 | 检查方 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 查 事 项 | |||||||||
5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89项57号)
配合部门: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决定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企业:疫源疫情防控、动物检疫及防疫、有无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 一般检 查事项 | 仅为观赏性质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普遍 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