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一条 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四)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购买股票等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五)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镇(街道)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六)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九)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十)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十一)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四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指该家全体成员人均月收入(含实物折价)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各类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各种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部分、归侨生活补助费、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
(四)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经营净收入;
(五)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八)自谋职业收入;
(九)偶然所得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条 不应计入核算的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五)丧葬费、独生子女保健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第六条 赡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1.5倍(保障标准×1.5)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计算。
第七条 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将结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费比例×12(月)。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保险费,由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办理。
第八条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住房拆迁补偿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未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一次性补偿费用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 对于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隐性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采取个人申报、行业评估、群众评议等方式,考虑地区和人员差异等因素,根据申报收入合理确定。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前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十二条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人员,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企业法人签章后报经市属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市属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待遇,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居住农村的农转非家庭,应当参照居住地农村人均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其差额补助金额。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全部家庭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进行差额补助。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核算采取下列办法。
(一)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消费跟踪法。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年度、季度或按月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五)部门协同法。市民政局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六)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按我市有关职能部门所确定的行业收入平均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第三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二)中央、省、市属企业的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履行调查核实和上报程序;
(三)申请人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
(一)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随时受理低保申请,并详细询问、填写《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备案表》,然后对照低保政策,填写处理意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当场给予明确解答;
(二)材料收集。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指导申请人获取或收集需如实提供的必需材料;
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上述材料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初审评议程序。
(一)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审查材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由服务站人员审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和《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备案表》归档备查;
(二)入户调查。对审查后确定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其他成员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安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此表由参与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填写,并按“谁入户,谁填表,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签字确认调查结果;
(三)评议小组审查评议。入户调查完毕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可采取分析评议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形成申请对象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评议结论,填写《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领导小组会议记录表》;
(四)张榜公示。对低保评议小组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社区内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归档备查;
(五)上报审核。对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签署意见,社区城市低保评议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将所有申请材料上报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十八条 镇(街道)评审程序。
(一)材料审核。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退回社区,做好登记;
(二)入户核实。对审核材料合格的进行入户核实,填写入户核实情况。对审核有异议的,做好登记,并将材料退回社区进行再次审核,社区应按审核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再次审核完毕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将材料上报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评议审查领导小组评审。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镇(街道)评议审查领导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审,填写《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领导小组会议记录表》。对有异议的对象进行评审时,可邀请相关社区的评议小组负责人参加;
(四)张榜公示。经镇(街道)评议审查领导小组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归档备查;
(五)上报审批。经评议审查领导小组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具《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做好登记;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评议审查领导小组评审负责人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审批程序。
(一)材料审查。市民政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日完成审查,对申报程序不规范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上报人,并做出登记;
(二)入户核实。对申报程序规范、相关材料齐全的,市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或申请对象进行抽查入户核实;
(三)张榜公示。市民政局低保科审查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通知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7日;
(四)审核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市民政局低保科将拟新增的低保对象相关材料呈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名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有关统计表格;
(五)下达通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市民政局低保科向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下达书面批准通知,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返回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归档;
(六)填发证件。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的新增保障对象,由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居委会发放《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
(七)材料归档。市民政局低保科将批准享受低保对象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齐全后归档。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由社区主任、低保工作人员、低保对象代表、社区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7-9人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低保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纪检监察人员、农经统计员等人员组成的5-7人镇(街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主近期(半寸免冠)照片2张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
(五)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职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2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9.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10.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镇(街道)劳动和保障事务所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第五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二)编制我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申诉工作,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复核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六)负责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八)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上报备案和公布工作;
(十)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领取证件。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民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低保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低保人员,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政府及市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城市低保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资格评议审查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发放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他款物;
(四)负责并指导社区居委会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开展定期核查工作;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市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六)为城市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七)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五条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站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负责社区内城市低保申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二)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负责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辖区内申请人进行调查评议,将初步评议结果及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四)根据评议及张榜公布结果,由居委会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社会发放有关证件,办理低保对象有关救助手续;
(六)负责社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七)根据保障对象类别进行续保登记,并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八)管理好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材料。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区、镇(街道)、市民政局等低保管理机构设立城市低保三级公示栏,按照位置醒目、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统一公示的样式、位置、内容,做好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制度。
(一)镇(街道)和社区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城市低保对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
(二)镇(街道)劳动和保障社会事务所、社区劳动和保障服务站,要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鼓励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有收益的劳务输出。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低保对象定期报到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到社区报到两次,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社区要派人每月走访一次,低保对象因其他原因需长时间外出的,要向社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建立签订保障协议制度。根据低保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签订协议制度。社区应与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明确享受低保的条件、时间、内容、要求。协议签订时间最长为一年,到期经个人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可重新签订协议,纳入保障范围;不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资格。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的分类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以下条件划分类别:
A类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重度残疾人员、常年卧床的大病重病患者;
B类为夫妻离异且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为“4050”失业人员且家中有子女就读的家庭、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60周岁以上且子女完全无赡养能力的困难老人;
C类为除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对A类一年进行一次审核,B类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C类家庭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保障金的调整与取消。城市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定期核查、及时调整。
(一)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申请,报镇(街道)民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手续。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道)、市民政局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低保对象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或保障协议到期,个人主动申请取消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审查后,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镇(街道)民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经市民政局批准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保障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或保障协议到期,不主动申请退保的,由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领导小组调查取证、民主评议后,报镇(街道)民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经市民政局批准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应取消其低保待遇。低保对象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城市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每半年对镇(街道)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复核或抽查,镇(街道)每季度对社区低保工作进行一次抽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市民政局、镇(街道)社区设置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一)社区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登记备案,并由低保管理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索取有关家庭情况材料。对其中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继续维持现状,并将情况上报镇(街道)备案;对拒不出具有关材料的,经社区居委会评议审查后,按申报程序经批准,取消该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对举报情况属实,应取消该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收集相关材料,按申报程序经批准,取消该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二)镇(街道)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登记备案,派出低保管理工作人员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对其中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继续维持现状,将调查情况备案;对拒不出具有关材料的,经镇(街道)评议审查领导小组评议审查后,按申报程序经批准,取消该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对举报情况属实,应取消该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镇(街道)应及时将收集相关材料,按申报程序经批准,取消该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三)市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登记备案,交镇(街道)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派工作人员监督查处。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分类管理台帐、发放花名册、社区居民申请来访登记表、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定期核查情况登记表、公益劳动登记表、每月续保登记表、评议小组评议记录表、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等。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低保档案包括:分类管理台帐、发放花名册、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评议审查记录、公益劳动记录、综合统计资料,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等。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局低保档案包括:
(一)审批类: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上级来文,我市制定的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城市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来信来访举报记录,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三)财务档案: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发放汇总表等材料归入市民政局的会计档案。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四)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第三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
(一)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镇(街道)低保档案和市民政局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三)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市民政局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交市档案馆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打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