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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
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20 11:01
编辑: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并积极投诉举报。

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四)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向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由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后,转送该被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所在的机关处理,该机关在接到转办函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同时报告给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其中,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必要时,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员,了解案情。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出示执法监督证件。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对于捏造事实,故意诬陷诽谤和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十日内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自受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被投诉、举报执法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接到发证机关注销执法证件决定书后,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吊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或登录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网站进行投诉举报。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71-68682460

第十五条 承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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