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5:23 浏览次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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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等要求,经安宁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政办〔2022〕37号)进行修订,现将《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



安宁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6月29日


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排查要细、处置要快、整治要严、责任要实”的工作要求,建立业主自查、镇街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促、省级统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遇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保障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自建房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统筹抓好民生保障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

2.明确主体,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各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体系。

3.全面排查,不留盲区。全面彻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细化措施,分类处置。明确重点、明确责任、明确步骤方法,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推动问题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细化措施,分类处置。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开展整改。明确重点、明确责任、明确步骤方法,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推动问题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5.全面动员,群防群治。县(市)区、街道、社区(村组)纵向要全面动员部署到位,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横向要全面宣传动员到位。广泛发动专业技术人员、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排查整治。

(三)工作目标

自2022年5月开始,启动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8月中旬前,取得明显进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2025年6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惨痛教训,迅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以及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街道要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等工作,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镇排查—县级复核的流程,街道倒排自建房排查计划,动员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同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逐一入户调查,逐户逐栋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形成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隐患清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各有关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等机制手段,同步加大对自建房安全隐患线索的收集,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改扩建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建设,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业、停用进行整改。

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网吧、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文化经营场所、场站码头、交通服务区,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自建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安全情况。

2.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情况。

3.自建房燃气地下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等情况。

4.消防安全情况。

5.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情况。

(三)百日攻坚。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四)专家评估。要成立专家技术团队,全程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评估、咨询等技术服务。专家技术团队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责任包干,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和《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出具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安全隐患评估分为3类: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挂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挂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挂蓝牌警示。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并进行现场挂牌警示,专家技术团队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负责,做到应查尽查。对被挂牌警示的自建房,要组织力量开展安全鉴定。

(五)分类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排查组排查责任、专家组技术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通过整体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主体结构局部破坏、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要采取加固、改造、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结构轻微受损、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要采取修缮加固、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重大房屋倒塌事故和火灾事故。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要根据鉴定结果,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针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开展动态应急安全评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针对居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可统筹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源,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针对属于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且短期不能全面启动拆迁改造的城中村自建房,要立即动员居民搬离,做好房屋调查和资料保全,拆除相应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统一做好后续安置补偿工作。

(六)严控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街道国土部门、农业综合服务、城市规划服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安全闭环管理。

在全面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同时严控增量。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以及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加快建立完善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发挥街道、村(社区)、物业企业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自建房安全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按照“市级组织实施、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街道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落地。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级成立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的安宁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详见附件1)

(二)强化部门联动。由住建、城管、应急三个部门牵头,会同发改、教体、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会商会办机制,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

(三)强化技术保障。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等技术标准,统一全市技术标准,成立市级技术指导专家组,统筹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服务。要动员组织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全过程参与排查工作,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参与安全鉴定。

(四)强化要素保障。各部门统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素保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有效化解自建房安全整治中涉法涉诉问题。市财政局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经营许可等方面,建立完善自建房全链条监管体系,研究出台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措施,主动服务、优化审批、疏堵结合,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五)强化严格执法。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监管失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

(六)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宣传部门牵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普及自建房规划、建设、安全、法律等方面有关常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组织志愿者进社区(村组),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发动群众开展房屋安全自查,积极举报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线索。

(七)强化跟踪问效。市级、街道、村(社区)三级实行“挂图”作战,确定数据统计专员,每日汇总自建房排查整治统计数据,逐级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按照安全隐患等级实行“色卡”管理和“销号”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通报各街道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及排名情况,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市级部门挂联责任制,分片区对各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针对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情况,视问题严重程度,按规定及时约谈提醒有关责任人。


附件1: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人员


附件1


安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人员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毕绍刚  滇中新区党工委委员,安宁市委书记、市长

常副组长:张才兴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王斌宁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劲松  市住建局局长

杨  瑾  市应急局长

黄雪飞  市教体局局长

章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韦宇  市城管局局长

王  斌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潘志丕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铁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顺华  市水务局局长

唐  科  市文旅局局长

周世元  市卫健局局长

华晏东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马良兵  连然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新  金方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海静  八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碧成  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樊  巍  温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葛  静  太平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持办事处工作)

李  鲲  青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  坤  草铺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晓喆  禄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持办事处工作)

张  辉  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建局局长

赵  超  职教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局、市工科信局、市教体局、市民宗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刘劲松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接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部门责任落实

1. 市住建局:认真组织开展排查,联合属地街道、管委会针对城中村、城郊村、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各街道、村(社区)对照排查清单,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鉴定。

2. 各街道积极发动村(社区)力量,对辖区范围内自建房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村(居)民自建房底数和安全现状,逐一登记造册,实施清单管理,不漏一户、不留盲区开展大排查,采取入户、广播、微信、横幅等多种方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宣传,加强对村(居)民的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3. 各管委会要落实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学校等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2)职教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及各高校宿舍、教学楼等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3)太平新城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4. 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管。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社会宣传引导工作,制作宣传海报、宣传片,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2)市发改局:负责依法处置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既有房屋建筑项目;指导并支持房屋建筑加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并负责对能源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3)市工科信局:负责指导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中小企业等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4)市教体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场馆等场所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5)市民宗局: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6)市公安局:负责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经营性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并做好危房及违法建筑拆除社会维稳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8)市司法局:负责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政府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将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市级工作所需专项工作经费给予及时保障。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置,并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11)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各相关单位开展各类城镇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及管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存在违法改建加层、违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用途等城镇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开展执法处罚工作。

(12)市交运局:负责对各类交通客(货)运车场(站)、码头、地铁、机场及交通服务区房屋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并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设施、水务房屋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负责牵头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组织开展供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综合提升和“高原水城”建设工作,重点推进辖区淹积水点整治工作。

(14)市应急局:负责对工矿、危险化学品厂库、办公用房、宿舍等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复查工作,对被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责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配合对经营性房屋建筑开展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16)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1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各街道、社区(村)开展既有房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8)市国资中心: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合开展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20)市文旅局:负责对文旅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21)市卫健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管理。

三、成立工作专班和技术团队

由住建、城管、应急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工作专班。按方案时限要求,整体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任务;组织各街道、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负责同志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组成技术团队,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