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1 09:51 浏览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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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通〔20213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贯彻落实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11116

(此件公开)


安宁市贯彻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按照《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市级工作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街道进行规范管理,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

(一)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市住建局职责:负责指导街道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及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编制、及时更新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

(四)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建立街道联审联批工作机制

(一)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选址要求和占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审查是否符合水库大坝、河道、渠道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审查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二)自然资源所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类是否准确,是否超出村庄建设边界、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农用地,如若超界占用一律不予审批。

(三)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审查建房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实建房规模、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造型、建筑风貌、造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三、严格落实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建房标准

(一)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符合规划的永久保留村(居)民小组,新建和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1.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2.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明确的“计划5年内搬迁的村(居)民小组维持现状,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10年内搬迁的村庄不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15年内搬迁的村庄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较为集约确有增加需求的,可以进行适当增加”的相关要求。搬迁村(居)民小组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1.原宅基地占地小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只允许原址原面积进行拆旧建新;

2.原宅基地占地大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同等执行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一户村(居)民只能新建、改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因继承、赠与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当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交由村(居)民小组集中统一管理。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规定,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建住宅的,按照规定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应当写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

(二)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员会审核

1.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将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公示栏和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2.村(居)民委员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街道。

(三)街道审批

1.市人民政府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2.街道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根据街道各部门联审结果,符合要求的由街道予以审批,并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结果要在所在村小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确保审批流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收集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检查等资料,按“一户一档”归档管理,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档案数字化管理,各街道每年年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备案。

五、依法加强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

(一)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四到场”监督管理

1.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街道及时组织街道环农中心、自然资源所、城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2.批准后查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要在开工前向街道申请划定建房用地范围,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环农中心、自然资源所、城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建房位置。

3.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到场。在村民建房过程中,街道要组织街道相关部门不定期的对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检查,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4.村民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街道申请进行验收,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居)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通过验收后的村民,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全过程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二)建立“有偿收回”的工作机制

在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在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各村(居)民小组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闲置宅基地的有偿收回办法,明确闲置宅基地的收回价格,并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建房严格执行“拆旧建新”

经街道审批原址“拆旧建新”的村民,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的建筑物,按照审批的面积和建筑高度在原宅基地上进行建盖,不得违建和超出标准进行建设;异地“拆旧建新”的村民,应当在新房竣工3个月内严格按照承诺书和“拆旧建新”的要求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原宅基地。

六、工作相关要求

(一)市级部门责任落实

村民在本细则实施后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对于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应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各街道工作责任落实

1.各街道要认真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职责,做好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推广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保持农村建筑传统风貌。

2.各街道环农中心、自然资源所、城管中心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联审、联批工作,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属地管辖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各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对外受理窗口,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信息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并将相关报酬待遇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4.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七、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宅基地建房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