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2022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业务政策宣传及办事指南
为切实做好2022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业务工作,促进民生改善和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2年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宁市2022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业务政策宣传及办事指南。
一、保障范围及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2021年已审核通过申请,但未实际发放或因不符合申领条件已全额退回已发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若符合2022年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申领标准及领取时限
可申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的失业补助金;
对失业保险停保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个人部分不缴费且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申领最长不超过3个月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
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三、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情形
1.领取了创业补助、升学补助和省外户籍跨省转迁等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
2.重新就业封存失业保险待遇后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参保失业人员。
四、停发情形
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期满、重新就业(被单位招用重新就业、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等情形)、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五、申领渠道
我市全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失业人员领取方便快捷。
1.网上申领。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一部手机办事通”等APP的电子社保卡渠道网上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
2.窗口申领。参保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线下窗口申领,线下窗口办理时须由本人到最后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最后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待遇期满未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并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代为申领,不得提供定期储蓄账号和信用卡号。
六、申领材料
窗口受理失业补助金申领时所需材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本人工商银行卡号。
网上申领无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七、温馨提醒
1. 2022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业务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 提交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后,请务必保持所填写的手机号码通信畅通,所提交的银行卡状态正常,确保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能及时准确发放到所提交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发放联系方式
序号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待遇发放银行 | 联系电话 |
1 | 安宁市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 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裙楼4楼 | 中国工商银行 | 68688041 68690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