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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 10:22
编辑:安宁市统计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昆明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昆统办〔202232号)和《安宁市司法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宁市统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安宁市统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安宁市统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三张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宁市统计局从轻处罚清单

2.安宁市统计局减轻处罚清单

3.安宁市统计局不予处罚清单

   安宁市统计局

                                                                          2022815


附件1

安宁市统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安宁市统计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1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3.主动供述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2

安宁市统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安宁市统计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1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3.主动供述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安宁市统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安宁市统计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1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4.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