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2022年度安宁市水务局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宁市水务局2022年度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4项)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水务局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 5户 | 2022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 第五条 | 安宁市 | |
2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安全和质量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3户 | 2022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安宁市 | |
3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防汛、涉河活动、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8户 | 2022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安宁市 | |
4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2户 | 2022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安宁市 |
附件2:安宁市水务局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项)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水务局 | 市卫生健康局 | 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 对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022年3月—11月 | 2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 | 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厂 |
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022年3月—11月 | 10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 | ||
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测资质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 2022年3月—11月 | 2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 | ||
4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生产建设水土保持项目 | 2022年3月-11月 | 10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 | ||
5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 2022年3月—11月 | 3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