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 后监管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 《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 案》、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昆明市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
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通过推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科学合理调配 一线监管力量,有侧重的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完善的日常监 管动态信息库,形成公平、有效、透明、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 制,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 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
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
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
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 组织保障
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性
进展,特成立如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 朱永喜(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局长)
副组长:陆大尧(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副局长)
马艳琼(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张静(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由大
队负责人张静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 实施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 体,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是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 查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 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应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 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中队在 岗执法人员和各科室负责实施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日常环 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各街道环保所要协助配合昆明市生态环境 局安宁分局做好随机抽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
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昆
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报告,并配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
局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 排污单位),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 况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安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收费征收、稽查和督 察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核与辐射方面监管
也不适用本方案。
(四)抽查基础
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要结合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及“一企 一档”情况建立、完善区域内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 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
和信息更新工作,建立规范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至少要涵盖辖区重点污染源,以 及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所有
污染源。
(五)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 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采用人工“摇 号"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并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监察
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单位应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冶炼、火电、化工 (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焦 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等企业。
每季度对安宁市辖区不少于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
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按照1:10 的比例确定年度
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 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
况的特殊监管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 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双随机”即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均随机抽取。全局现有监
察、监测、危废管理、环评等环境执法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环境监察办法》和安宁市环 境监察大队内部制度,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 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除遇出差、抽调、 新增人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监察工作实施前,
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二)“痕迹”监管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应现场制作《监察记录》, 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 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 书,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作出处理。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人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
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 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
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
全局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协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
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
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时, 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
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 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全 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 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
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