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民族 | 照 片 粘 贴 处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婚 姻 状 况 | 联 系 电 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性质 | 农业□ 非农业□ 居民□ 其他□ | 政治面貌 | ||||||||||||||||||||||||
户口原籍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 县(市、区) 街道(乡、镇) | |||||||||||||||||||||||||
现常住地址 | 市(州) 县(市、区) 街道(乡、镇) | |||||||||||||||||||||||||
毕业学校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学历/专业 | / |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等级 | / 级 | |||||||||||||||||||||||||
登记类型 | 就业登记(单位招用 □ 个人申报就业 □ 创业登记 □) 求职登记 □ 失业登记(单位退工 □ 个人申报失业 □) 其他登记 □ | |||||||||||||||||||||||||
云南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
就业 登记 申请 | 本人符合以下第 项条件,特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1.个体经营; 2.灵活就业; 3.公益性岗位安置; 4.其他形式自主就业; 5.到单位就业(单位名称: ) | |||||||||||||||||||||||||
失业 登记 申请 | 本人符合以下第 项条件,特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失业人员 | |||||||||||||||||||||||||
证件 申领 | 本人符合以下第 项条件的劳动者,特申请领取云南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1.进行就业登记的; 2.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含毕业年度在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6.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9.处于无业状态的非本地户籍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 10.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 11.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 12.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 |||||||||||||||||||||||||
以上内容均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20 年 月 日 | ||||||||||||||||||||||||||
以上由申请人据实填写有效 | ||||||||||||||||||||||||||
经办部门 意 见 | (单位盖章) 审核人: 经办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式一份,交办证机构留存;
二、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寸照片2张(填表、贴证各1张);
三、填写要求:
1.“□”请在对应选项涂黑■或者√填写;
2.婚姻状况:在“已婚、未婚、离异”中选择一项填写;
3.政治面貌: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中选择一项填写;
4.学历/专业: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专业填写毕业证书上专业名称;
5.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等级:指申请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无则不填写;
6.云南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指云南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件编号,如劳动者没有证件的,由经办机构核发证件后填写;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失业登记(退工)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或个人申报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就业创业证,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是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