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4号

发布时间:2022-10-27 10:44 浏览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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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81329******W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小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云芳

身份证号码:5301**********3321

联系电话:1369874****

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镇温泉小村**

202295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检查,现场抽查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信息不全2022年4月7日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儿童)未在进货查验记录本上进行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202295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9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6-4并于20229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95日,《现场录》12、现场检查图片11,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2202296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身份证11证明龙云芳为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书证

3202295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6-411、《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书证

4202296日,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1页,证明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书证

5202296《询问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书证

以上5组证据共81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64),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