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4号
当事人: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81329******W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小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云芳
身份证号码:5301**********3321
联系电话:1369874****
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镇温泉小村**号
2022年9月5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检查,现场抽查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信息不全,2022年4月7日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儿童)未在进货查验记录本上进行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2022年9月5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6-4号,并于2022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5日,《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2、2022年9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身份证1份1页,证明龙云芳为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的书证;
3、2022年9月5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6-4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书证;
4、2022年9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书证;
5、2022年9月6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书证。
以上5组证据共8份1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6-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