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宁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强化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认真对照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年度工作重点,切实抓好日常监督、监督抽检、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告、“双随机”等各项工作。结合监管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具体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1.医疗机构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监督
(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卫生监督、监测执法规范。
(3)对市管医疗机构和市管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监测覆盖率达100%,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作行政处罚,以规范其执业行为。
(4)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含疫情报告制度)、临床用血、医疗废物、医院污水的监督监测。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2023年的打非及“黑诊所”取缔工作。
(6)开展医疗机构隔离消毒抽检工作。
(7)完成国家“双随机”任务。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开展爱国卫生“常消毒”专项行疫情防控监督检查。
(2)开展公共场所防治艾滋病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歌舞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
(3)继续开展住宿场所专项检查。
(4)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无健康证上岗、卫生设施不达标者给予警告及处罚。
(5)对辖区内游泳池水进行随机抽检,对监测检验不合格的游泳池给予罚款处理,并限期整改,并公布抽检结果。
(6)对全市五类公共场所全面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打分表,评出等级,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7)对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住宿场所的公共用具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罚款处理。
(8)认真完成“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如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9)对辖区内的从业人员分批进行卫生知识、卫生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
(10)推进公共场所常态化清洁消毒,探索住宿场所清洁消毒可视化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职业卫生监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尘肺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安排,开展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执法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矿山、水泥、化工、冶金企业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措施到位。
(2)2023年完成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企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工作。
(3)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企业2023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认真组织开展好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督促企业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培训,让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6)完成国家“双随机”任务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1)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全面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2)制定年度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推进我市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的量化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工作。
(3)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周”贯彻工作和直管水人员的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
(4)开展学校自备供水卫生实施、消毒管理和桶装饮用水索证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
(5)按照国家下达的生活饮用水抽检工作计划要求,会同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
(6)完成国家“双随机”任务。
5.学校卫生监督
(1)配合教育局对全市中小学校进行春季、秋季学校专项检查。
(2)传染病防控工作。督查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完成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4)完成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5)完成国家“双随机”任务。
6.餐具集中式消毒卫生监督
(1)做好节假日全市餐具集中式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并及时公示。
(3)完成国家“双随机”任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