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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统计
禄脿街道办事处2022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1 14:19
编辑: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根据《关于转发中共昆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禄脿街道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情况梳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将2022年度禄脿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情况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执法情况

  禄脿街道2022年1月至12月5日共有113件行政许可,均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二、行政处罚执法情况

  1.安宁传贤副食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劉枼”兰花豆;6袋“劉枼”麻辣豌豆。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2.安宁稠荣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荞酒案: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正(¥200.00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3.安宁果甜水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正(¥2.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元)上缴财政。

  4.安宁杨芝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正(¥4.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元)上缴财政。

  5.安宁张小兵诊所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安宁李云燕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安宁云红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脿连锁二店“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云南智鹿昇宝药业有限公司禄脿店“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款:“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行政检查执法情况

  1.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市场监管所共出动500余人次,200余车次,检查餐饮药品经营加工企业300余家次,存在隐患问题11项、立案查处9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76家次,存在隐患问题4项;检查旅游行业领域企业1家,存在隐患问题0项;检查学校食堂31家次,存在隐患问题0项;

  2.加强滥食野生动物监督监管。依托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每周对辖区内4户鱼类销售摊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违规售卖、广告宣传的行为。同时,将滥用野生动物监管融入日常检查,坚决取缔野生动物违规售卖、广告宣传的行为。

  3.以合法安全为底线,强化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一是做好辖区KTV、网吧、印刷企业等文化市场监管,实现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结合新冠感染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辖区内农家乐4家、KTV4家、酒店3家、印刷企业1家、文物保护单位7家、打字复印店2家,全年共计开展文化市场安全检查及防疫检查30余次。二是深入推进扫黄打非工作,统筹推进“扫黄打非”站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召开专题会议2次,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检查5次、集中宣传活动8次。三是扎实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清理,联合街道派出所、执法队、村(社区)对非法售卖、安装卫星设备进行检查督查,收缴设备20余台。

  4、禄脿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联合各有关部门2022年1月至12月5日共组成检查组708个,累计出动2215人次,检查有关单位、企业、场所2298家次,排查一般安全隐患1510项,重大隐患57项,查出非法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1起,待移交检察院。

  四、行政执法数据分析

  1.2022年1月至12月5日禄脿街道共有113件行政许可,全部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共有行政处罚8件,其中从轻处罚的2件,减轻处罚的2件,给予警告的4件。累计检查有关单位、企业、场所2753家次,其中重点检查有关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证件及相关设施配备情况、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滥食野生动物监督监管等。

  2.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共参加过两次法律知识培训,第一次,禄脿街道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培训,由街道法律顾问进行讲解。第二次,街道执法人员到安宁市委党校参加为期两天的执法人员培训。

  五、存在问题

  我街道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任执法业务的工作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证导致执法人员不足等问题。

  六、下一步打算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防范执法违法行为。认真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继续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时、动态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职责,强化对重大执法行为的监督。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切实发挥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3.加强执法资格管理,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报考、申领、换发等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禄脿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