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实施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1 | 安宁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工 商登记事项、工商公 示信息、报税人员和 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 况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及《会计法》 | 代理记账机构 | 检查其是否依法设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和执业质量 | 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2 | 安宁市财政局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 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监督办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围绕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三重一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重点对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财务收支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合规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项目立项及管理、债务风险防控等事项进行检查。
| 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3 | 安宁市财政局 | 密切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 全过程,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一、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安宁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699117,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7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8688923;
3.信函投诉:安宁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晖路2号宁湖大厦7楼0723室,邮政编码:650300。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