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科、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生态保护修复科:
根据《《关于制定2023年度安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了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
2023年度安宁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127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14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全市范围内国家和省级重 点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驯养繁 殖许可证核发 的检查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检查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 | 4户 | 11月30日前 |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三条 各级林 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对森林资源的保 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安宁市 | |
115 | 林木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 | 对林木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的随机抽查检查 1.是否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2.标签、包装、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 4.是否存在违法、被处罚记录的 | 全市范围内林草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3户 | 11月30日前 |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安宁市 |
附件2
2023年度安宁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71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71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情况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疫源疫情防控、动物检疫及防疫、有无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批准的人工繁育养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2023年12月30日前 | 4户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实施 | |
72 | 市场监管部门 |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2023年12月30日前 | 3户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实施 | ||
73 |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 林业生产资料监管种子监督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管市场主体、标签、包装、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违法、被处罚记录的检查:抽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2023年12月30日前 | 3户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实施 | ||
74 |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检疫、防火、加工生产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 |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 2023年12月30日前 | 3户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