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部门监管抽查计划(第三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部门联合监管抽查计划(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部门监管抽查计划(第三版)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部门联合监管抽查计划(第三版)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计划(7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5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
2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被纳入库的重点、一般监管对象 | 重点监管对象10户、一般监管对象5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
3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 重点监管对象3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4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2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
5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9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5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7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行为;是否存在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等行为。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1户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附件2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6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1户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1户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
3 | 市市场监管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1户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1户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1户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
6 | 市市场监管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2023年3月至11月30日 | 1户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