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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安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14:30
编辑:安宁市统计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各科室、调查队:

  根据安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安宁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安宁市统计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宁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2.安宁市统计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安宁市统计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1

安宁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

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

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市统计局

11项)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一般

检查

事项

一套表

调查单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安宁市统计局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安宁市



附件2

安宁市统计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备注


1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