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现将《安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安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生产及储存、非煤矿山、工贸八大行业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识别安全管理薄弱企业,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参照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提质增效”工程实施方案、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本《制度》对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积分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安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适用于安宁市辖区内危化品生产及储存、非煤矿山、工贸八大行业领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本《制度》率先在安宁市危化品生产及储存、非煤矿山、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及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有条件实施的单位范围内试行,安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及不遵循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行为,实行积分制的量化管理。
第五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据《制度》进行积分。积分周期一年,总分为12分,安全生产积分每季度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应依据本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制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积分制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和积分制管理公示制度并每季度上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积分制管理融入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生产经营单位积分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内部积分制对重点人员实施管理,涉及加分的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季度通报中获取。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七条 凡是未满一年即扣分达到12分的,行政处罚完毕后,转入下一积分周期;一次性扣分超过12分的,在转入下一期后扣减1分。扣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施行。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企业实际不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抽查中,2名(含2名)以上职工不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未每季度公示上报的;
(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工作部署或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的事项的;
(六)在应急管理部门抽查中,发现安全设备设施存在未正常使用、人为损坏的;
(七)在未满足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每季度未及时更新并按季度上报《安全设备设施统计表》的;
(八)未参加安宁市工贸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大课堂”培训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予以扣分:
(一)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限期整改并以简易程序处罚的,一次扣2分;
(二)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以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次扣4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4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未启动内部考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的;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未查找原因并组织整改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一次扣6分:
(一)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施以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率不足90%的;
(三)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危化品生产及储存、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判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有效管控的;
(五)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昆明市、安宁市挂牌督办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
(二)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国家、云南省挂牌督办的;
(三)弄虚作假,未在内部实际运行积分制管理体系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高危行业领域(危化品生产及储存、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超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实际履职的每超1名,生产经营单位加2分;非高危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实际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加2分;达到以上条件并能每年保持的,每年按照以上标准予以加分;
(二)主动排查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次达到5项(一年内同类型事故隐患不得反复出现,否则不予加分),在组织整改的同时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加1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安宁市工贸行业在线学习及“化危为安”平台上开展学习,按照学习成果开展安全整改,经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现场认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每2次加1分;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工作中,按期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加1分;
(五)主动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履职情况(年度述职除外),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加0.5分;
(六)主动组织安宁市辖区内本行业领域企业或周边企业交流学习,提供交流学习经验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改进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加1分;
(七)主动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协助管理安全生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整改的每满6个月(专家服务及整改次数不得低于每月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加1分;
(八)参加安宁市工贸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大课堂”培训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加1分。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累计扣分0至4分的,除上级明确要求的检查以及举报核查外,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承诺和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下一年度可降低检查频次。除国家、省市开展专项检查外,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安宁市应急局将通过通报、警示、约谈等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提示。在下一年度执法检查中,对该单位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应急管理部门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1次全面生产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除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还将采取通报、警示、约谈等措施提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在下一年度,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增加对企业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列入安全生产积分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制度、“一人一表”,明确考核周期、事项,定期公示积分考核情况;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采取随机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积分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如存在不正常运行积分管理的情况,一经查实一律清退。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积分管理体系建设,具备运行条件均可报送申请,经审查确实满足要求的即可纳入积分管理。
第十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积分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优化、创新内部积分考核机制,识别出内部重点人群、关键岗位,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三违”行为,保持安全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推进企业本质安全建设。
第二十条 本积分管理制度不代替依法需要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复核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情况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如实说明理由。经核实确属误扣、错扣分值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