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1.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县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县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元。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范围内用药费用支付比例为50%。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门诊急救抢救。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0%。
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20%,单一病种的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每种谈判药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门诊急救抢救按住院待遇报销。
二、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88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5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200元。
2.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0%。
3.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住院分娩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四、大病保险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
2.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分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70%,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6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90%。
3.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基本与大病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58万元。
五、22种重大疾病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戈谢病等23种疾病,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不足70%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