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1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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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 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 |||||||||
序号 | 救助项目 | 救助对象 | 救助标准 | 救助期限 | 备 注 | 救助标准 | 救助期限 | 其他事项 | ||
1 | 应急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30元/每人每天 | 10天 | 人均300元,不再区分台风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 | |||||
2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 启动省级Ⅰ、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 30元/每人每天,1斤粮 | 90天 | 启动省级Ⅰ、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 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成品粮 | 3个月(口粮救助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 ||
启动省级Ⅲ、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 20元/每人每天 | 90天 | 启动省级Ⅲ、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 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 | 3个月 | |||||
3 | 旱灾救助 | 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一个旱灾过程 | 90元/人 | 人均补助60元 | |||||
4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每位因灾遇难人员 | 20000元/人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10000元/人。 | |||||
5 |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 | 28000元/户 | 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 | 户均补助2.8万元 | ||||
高寒寒冷地区一般损坏农房 | 2800元/户 | 高寒寒冷地区一般损坏农房 | 户均补助2800元 | |||||||
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 | 20000元/户 | 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 | 户均补助2万元 | |||||||
一般受灾地区一般损坏农房 | 2000元/户 | 一般受灾地区一般损坏农房 | 户均补助2000元 | |||||||
6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中央和省 适当给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 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 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 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 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 | 500元/人 | 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 人均口粮补助90元。 | ||||
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 | 300元/人 | 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 本生活救助。 | ||||||||
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 150元/人 | 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