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10 09:27 浏览次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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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序号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备 注救助标准救助期限其他事项
1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30元/每人每天10天
人均300元,不再区分台风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

2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启动省级Ⅰ、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30元/每人每天,1斤粮90天
启动省级Ⅰ、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成品粮3个月(口粮救助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启动省级Ⅲ、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20元/每人每天90天
启动省级Ⅲ、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3个月
3旱灾救助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一个旱灾过程90元/人


人均补助60元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0000元/人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10000元/人。

5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28000元/户

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均补助2.8万元

高寒寒冷地区一般损坏农房2800元/户

高寒寒冷地区一般损坏农房户均补助2800元

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20000元/户

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均补助2万元

一般受灾地区一般损坏农房2000元/户

一般受灾地区一般损坏农房户均补助2000元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中央和省 适当给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 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 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 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500元/人
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人均口粮补助90元。

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300元/人
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 本生活救助。
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150元/人
酌情发放救灾衣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