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办理

发布时间:2023-06-05 11:22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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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范围

1、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实现就业,都应参加就业登记;

2、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各地方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招用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劳动者证明;

2、本人身份证、户口册、两张二寸白底近期免冠照;

3、本地户口人员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4、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劳动者的证明,连同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

2、经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就业条件的,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用印章。属于当地户口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外地户口的,女性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属于本地失业职工,可凭《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就业创业证》,到失业保险科提取本人档案并转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增加登记手续,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办理时限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材料齐全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