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段、大队:
为规范和理顺安宁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管,在严格执行相关原发文规定的基础上,主要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实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办制度
按照局相关会议要求,交建科负责牵头完成拟建项目前期工作,具备项目建设条件后,提请局班子会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责任科室、站、段、大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确定后,由交建科将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资料进行移交、登记,之后的建设程序将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交建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主管科室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上级交通部门直接安排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其他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制度
项目招标服务代理机构确定后,建设责任单位(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安宁市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备案登记表》(附件1),报经行业主管部门(交建科具体负责)、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项目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方式,投标人资质等级、资格审查方式等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结果备案制度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之内,要及时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安宁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附件2),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交建科具体负责)进行项目招标结果备案。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在项目开工备案前或者与开工备案一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安宁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设备、材料等)合同备案表》(附件3),经招标人、中标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交建科具体负责)进行项目建设合同备案。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相关规定
建设责任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及备案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第709号修改)、《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人社通〔2022〕139号)规定的比例、缴存方式,督促中标单位按要求及时缴存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实行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
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建设合同签订、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完成,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缴存的前提下,按要求填写《安宁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附件4),报行业主管部门(交建科具体负责)进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自2023年3月15日后新推进或开工的项目,严格按照以上工作要求执行,请各承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室、站、段、大队认真遵照执行。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