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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信息
安宁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6 11:21
编辑: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受理条件

1. 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勘察设计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需提供资料

1.招标申请备案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委托招标还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2.评标结果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