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5 浏览次数: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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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标准

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符合规划的永久保留村(居)民小组,新建和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独人独户村民按照总建筑面积不超60㎡申请审批。

(二)住宅楼层不超过2.5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

(三)农户申请建盖的房屋禁止贴外墙砖、立罗马柱等与村庄风貌及现行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相违背的建构筑物及工程措施、外立面需符合村庄规划。

(四)根据《安宁“十四五”村庄布局布点规划》明确的“计划5年内搬迁的村民小组维持现状,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10年内搬迁的村庄不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15年内搬迁的村庄允许原址原面积拆旧建新,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较为集约确有增加需求的,可以进行适当增加”的有关要求。搬迁村(居)民小组拆旧建新,执行以下标准:

1. 原宅基地占地小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只允许原址原面积进行拆旧建新

2. 原宅基地占地大于12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同等执行宅基地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0米,层高最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