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拆旧建新对象及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7 浏览次数: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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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旧建新对象及条件

(一)拆旧建新对象。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旧建新。对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的及弄虚作假骗取拆旧建新指标的,取消农村拆旧建新对象资格,并追究关人员责任。对把原有老房子或原有宅基地转卖给他人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特定区域按照特定的管理要求审核办理。

(二)拆旧建新条件。1. 拥有本地户籍并在本地居住,拥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住户须在原址上拆旧建新。确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拟建房屋在村间道路旁,不得侵占村间道路,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宽度不足两米的,需根据实际作出退让,确保村间道路达到最低不少于两米的要求。2.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一户村(居)民只能新建、改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因继承、赠与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当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交由村(居)民小组集中统一管理。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金由村(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进行有偿回收。

二、农房加层的对象及条件

原有住房出现漏雨等现象或现房不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且现有住房一层,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温泉片区各项规划及抗震规范设计、安全等要求,不属于规划区、建城区及拆迁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加层不允许加盖彩钢瓦及临时搭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