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须知
(2021年度)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182号)文件规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登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我市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为准);灵活就业人员从事有劳动报酬或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房屋出租、技术转让收入、经营收入、金融债券等资本投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不符合享受补贴情形
1.农业户籍的;
2.以单位参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
3.补贴年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待期间不符合(按月计);
4.补贴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符合(按月计);
5.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100%档次的;
6.补贴年度持有营业执照或者持有营运资格证的;
7.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或单位招录用社保补贴累计满3年的。
四、申报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人员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模块”申请认定。详见《安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工作通知》(安就人〔2019〕8号);
2.灵活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应在户籍地村(社区)或灵活就业地村(社区)申请灵活就业登记;
3.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登记就业)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从灵活就业登记日期次月起核算,年度补贴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
2.社保缴费发票原件
3.已激活金融功能的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
六、线上审核流程
申请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保专干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社会保险补贴模块录入,按系统规定上传身份证、发票、社保卡,并在后台工作站完成初审,街道复审,县区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