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87号
当事人:安宁市醇伟香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C9NGPQ8L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云康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春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1114
2023年9月16日,我局接到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后勤处反映:其学校内多名学生,在9月15日与9月16日食用微信“收钱吧”小程序平台上的店名为“9号校园 | I KAO! 烤肉饭 | 直达宿舍”所售烤肉饭外卖后相继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并就医。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上述外卖平台上商家详情页面信息赶往现场,经当事人确认其为同一主体后联合市疾控中心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制售烤肉饭所使用的原材料“赣沿记香辣炸鸡”4袋未按照包装上注明的贮存温度条件贮存;2.当事人未规范使用三防设施;3.现场1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有关物品进行扣押。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砧板、酱料以及烤肉成品、烤肉饭成品以及身体不适学生呕吐物等进行取样检验。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事实一: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事人进行取样检验后,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20份,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烤肉成品、烤肉饭、所使用的沙拉酱中和砧板上,均检出了金黄色葡萄球菌,香辣鸡排中检出了沙门氏菌,从学生的呕吐物中和肛拭子中,检出了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上检出有关致病性微生物的报告共12份,我局于同日对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报告予以认可。事实二:当事人从2023年9月7日以“9号校园 | I KAO! 烤肉饭 | 直达宿舍”该名称在微信“收钱吧”小程序平台上开展食品外卖经营活动,在2023年9月15日与9月16日共制作并交易了34单,合计50份烤肉饭。烤肉饭售价为14元/份,打包费用为1元/份,其中共有11单使用了“1元优惠券”,货值金额为739元。至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已退款316.5元,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22.5元。事实三:当事人使用的烤肉食材“赣沿记香辣炸鸡”未按照包装上注明的贮存条件贮存,包装上注明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保存”,现场当事人冷柜温度设置指针指向-10℃,外显温度表损坏无显示,且无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其中1袋“赣沿记香辣炸鸡”未完全冻结,部分软化。同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加工操作场所内门窗开放,未安装纱窗、防蝇帘破损。事实四: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从云南赣沿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烤肉食材,购进了7箱,每箱有2袋,每袋5kg,进货价格为190元/箱,共支付133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当事人所制售的烤肉饭由烤肉及米饭同时搭配两个素菜组成,其米饭是每天从云南珍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购进,9月15日的烤肉饭中搭配的素菜为黄瓜和白菜,9月16日的烤肉饭中搭配的素菜为小瓜和白菜,以上白菜、小瓜、黄瓜是从“美菜商城”小程序中购买,由商家送货上门。白菜经营主体是昆明晨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其他两个食材是“美菜商城”自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供货商的资质复印件。事实五:当事人的1名从业人员张飞现场在未取得健康证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事实六:共有25名学生在9月15日与9月16日食用当事人制售的烤肉饭外卖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就医,就医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零柒元捌角(¥24507.80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集体调解的方式已进行现场赔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7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与现场情况的事实;
2.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存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原材料进行现场扣押的事实;
3.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对违法情节予以陈述及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说明的事实;
4.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情况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外卖订单小票(结账单)34份与平台页面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交易内容与平台售卖商品明细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8份与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原材料的供货商资质与购进情况的事实;
7. 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一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报告》1份,证明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次事件作出调查分析的情况;
8. 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份,证明在当事人制售的烤肉成品、烤肉饭、香辣鸡排、所使用的沙拉酱中和砧板上,检出了致病性微生物的事实;
9.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的事实;
10. 当事人提供的退款记录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对买过涉案食品的部分消费者进行退赔的事实;
11. 《投诉调解书》1份,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校方提供的《治疗情况统计表》1份,《收条》1份,证明我局依法组织集体调解,当事人现场赔付就医学生治疗费用及就医学生明细及治疗情况的事实;
12.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延长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13. 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负债情况予以说明,对违法事实予以反思,请求从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13组证据共93份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校园区域,受影响群体均为学生,对25名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事件后续妥善处理,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集体调解的方式现场赔付25名出现身体不适并就医的学生的就医费用合计人民币24507.8元,且对部分订单费用予以退款,并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没收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赣沿记香辣炸鸡4袋;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贰元伍角正(¥422.50元);
4.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
以上3、4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肆佰贰拾贰元伍角正(¥50422.5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51******************,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