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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3—22)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组织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高中(含中专、职高、绩效)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
3 | 申请材料 | 1.《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2.《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 3.《昆明市应征公民政治考核档案》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1.统一组织;2.合法性审核;3.作出认定。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26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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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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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3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 2本人身份证 户口册复印件3老年优待证复印件 4残疾证复印件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审批登记表、公示表。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1受理 2入户调查 3民主评议 4公示 5街道初审、民政局复审 6按月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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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医疗救助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对象;3、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4、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上4种对象住院报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实施医疗救助。 |
3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2、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3、凭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医疗发票等相关有效票据;4、安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1、受理;2、街道审核;3、民政局审批;4、公示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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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临时救助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政府规章:《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市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1.因自然灾害、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4、城乡低保对象家庭,零就业家庭,无经济来源,低收入家庭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的;5、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死亡后无力安葬的。 |
3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复印件;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5、大学生提供学校收费收据。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1、受理;2、街道审核;3、民政局审批;4、公示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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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确认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资格 |
1 | 法律依据 | 政府规章《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0-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等。 |
3 | 申请材料 | 1、家庭或村委会申请;2、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1、受理;2、入户调查;3、公示;4、街道初审、民政局复审确认;5按月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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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市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有工作岗位,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月,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四、社会保险 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市申请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主)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户口,家庭人口享受低保人数在两人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1464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抚养关系。 6、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离婚满5年后经申请视情况酌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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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申请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由安宁、昆钢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证明材料(车辆管理部门出具)。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7、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8、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廉租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一份; 2、由公安局车管所车辆查询证明材料证明一份;(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3、由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一份;(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4、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出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5、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出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6、领取养老金证明; 7、身份证复印件; 8、户口册复印件(户主及本人这页) 9、结婚证复印件。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街道受理初审,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以住建局规定时限为准 |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新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审核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第十六条: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1、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 2、参保单位确定后须填报《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签署意见后,交由当地经办机构登记建档; 3、填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一式五份; 4、近期半寸免冠照片六张; 5、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五份(原件出示核对); 6、初审符合参保条件后,在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后,由参保单位送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国土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和土地被征收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当地农村保险经办机构核办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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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近期半寸免冠彩色照片;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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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1、参保单位的确定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具体由村(居)委会根据大多数人员的意愿确定。 2、参保单位须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农村社会保险专管员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的相关工作,并经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后上岗。 3、参保单位确定后须填报《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签署意见后,交由当地经办机构登记建档。 4、参保申请及提交资料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由本人填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申请表》,由参保单位进行初审。 5、参保时个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近期半寸免冠彩色照片;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核对) 6、参保审核、公示及上报:参保单位根据个人填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初审符合参保条件后,在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参保单位送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国土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和土地被征收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当地农村保险经办机构核办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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