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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渠道
发布时间:2023-11-30 15:26
编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一)行政复议渠道 

1.行政复议机关:安宁市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渠道 

1.行政诉讼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