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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信息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书——机关事业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发布时间:2023-12-13 14:47
编辑: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办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业务。

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继承证明文件复印件;

3.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五、办理行政事项名称及办理条件

1.办理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办理条件:在本经办机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支付业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依法提交证明材料和书面承诺的方式。

七、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安宁市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八、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十、申请人承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我承诺本次申领机关事业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所提交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无弄虚作假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