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上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职责,制定了《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版)
2.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1: |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52 | 市林业和草原局(3类3项)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批准的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253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昆明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254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昆明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附件2 |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发起部门检查事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检查事项 | 备注 |
25 | 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情况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批准的人工繁育、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林草部门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26 |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林草部门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市场监管、滇池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滇池管理部门:对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