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裁量规则
安宁市工科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5 11:17
编辑:安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享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实施单位,均应对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实施科室在法定的行政罚款幅度范围内,要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状况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划分若干个行政处罚阶次,每个阶次均需要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

第四条  其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上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划分为若干阶次,明确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科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的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