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实施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1 | 安宁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及《会计法》 | 代理记账机构 | 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工商登记事项、工商公示信息、报税人员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
| 12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2 | 安宁市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监督办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 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12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3 | 安宁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2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一、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安宁市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699117,地址:安宁市金晖路宁湖大厦7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8688923;
3.信函投诉:安宁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晖路2号宁湖大厦7楼0723室,邮政编码:650300。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