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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利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
举报投诉电话:0871-6869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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