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书面或口头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