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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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