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10:42 浏览次数:20
字号:[ ]

当事人:安宁嵩鑫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045

经营场所安宁市草铺镇农贸市场9

经营者朱秀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0***************

202312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其工作人员在场并陪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货架上的在售食品中发现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79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2023121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202312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情为1.爱之味沙糕,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数量为62个,共计5kg,生产日期为202364日,保质期为6个月,进价为11/kg,售价为15/kg2.继往老婆饼,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数量为13个,共计1kg,生产日期为2023520日,保质期为180天,进价为11/kg,售价为15/kg3.果小乐蓝莓汁,净含量为350ml/罐,数量为2罐,生产日期为20228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4.5/罐,售价为6/罐;4.春白花麻辣1+1,净含量为100/袋,数量为2袋,生产日期为20221220日,保质期为18个月,进价为3.5/袋,售价为4.5/袋。上述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1元,因当事人记录销售信息,上述4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过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对违法情节予以陈述及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说明的事实;

4.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5.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情况

6.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延长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以上6组证据共13份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2个爱之味沙糕,13个继往老婆饼,2罐果小乐蓝莓汁,2袋春白花麻辣1+1

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收款人名称:安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