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各中心:
为切实做好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结合住建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长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加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各科室和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日常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双随机、一公开”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三、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健全“抽查计划及两库”
1. 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计划。各职能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等,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计划,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将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计划,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更新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确保监管对象应纳尽纳,进行公开。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公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或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5. 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执法人员合格、抽查事项合法。
(二)规范执法检查流程
1. 制定抽查事项方案。根据抽查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要求,各科室应制定抽查事项计划方案,按方案开展工作。
2. 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整合各职能科室的检查事项,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存在多个职能科室、多项检查事项的,要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检查,协调组织相关科室开展联合抽查。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3.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负责组织检查的职能科室,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行为的检查,要依法进行重点抽查。
4. 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利用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5.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各科室依法对被抽查检查对象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在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系统。
6.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的遵从度和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7. 及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各职能科室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检查对象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高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严格依照计划开展工作。各科室要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充分考虑工作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科学合理地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对抽查计划有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对于计划中的每次抽查都要有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抽查有序开展。
(三)严格抽查纪律。各职能科室组织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科室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五)时间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合理安排,有序组织实施抽查,确保每个季度都有检查,部分抽查计划于2024年5月31日完成,剩余计划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项监管计划任务。
(六)做好信息反馈。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职能科室的抽取事项清单,加强统筹协调,抓好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务求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加强各项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向纵深推进。
附件:1. 2024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 2024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2024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制定单位名称 | 抽查领域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户数 | 完成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责任科室 |
1 | 安宁市住建局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1户 | 2024年10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 县抽县查 | 监管科 |
2 | 安宁市住建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1户 | 2024年10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 县抽县查 | 监管科 |
3 | 安宁市住建局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禁现外的基建工程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 | 1户 | 2024年10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 月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 县抽县查 | 监管科 |
4 | 安宁市住建局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 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 | 5户 | 2024年10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 月修订版)第三十条 | 县抽县查 | 建设中心 |
5 | 安宁市住建局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1户 | 2024年5月31日前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县抽县查 | 监管科 |
6 | 安宁市住建局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1户 | 2024年5月31日前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县抽县查 | 监管科 |
7 | 安宁市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 (施工、监 理) | 5户 | 2024年5月31日前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县抽县查 | 监管科 |
8 | 安宁市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测机构 | 2户 | 2024年5月31日前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 | 县抽县查 | 建设中心 |
9 | 安宁市住建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5户 | 2024年5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县抽县查 | 房产中心 |
10 | 安宁市住建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2户 | 2024年5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县抽县查 | 住保科 |
附件2:2024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抽查领域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责任科室 |
1 | 安宁市住建局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价格行为检查 | 房地产从业单位 | 2024年5月31日前 | 5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抽县查 | 房产中心 |
2 | 安宁市住建局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2024年5月31日前 | 3户 | 现场检查 | 县抽县查 | 城建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