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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
以案释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垂钓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4 16:59
编辑:安宁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一、案情简介

20239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联合安宁市水务局及车木河水库管理人员对车木河水库进行巡查发现在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张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车木河水库为安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库每年固定进行鱼苗投放,用于提高水源地鱼类数量和优化鱼类结构。保护车木河的水质及维持生态平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钓鱼者垂钓时投放大量饵料,在水中溶解后会造成水体水质污染及富营养化,引起藻类等水生植物大量繁殖,同时大量钓捕鱼类会破坏水体生态平衡,从而影响广大居民生活用水的质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联合有关部门常态化对水源保护地周边进行巡查形成长效机制。对此类违法垂钓行为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钓鱼、捕鱼人员依法查处,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四、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