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多发性火灾事故特点,特制定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温泉街道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各村(社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温泉街道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 长: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街道班子成员
副 组 长:街道其他班子成员,派出所、交警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司法所负责人。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建设办公室、基层党建办公室、社会治安维稳综合治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综合服务中心、温泉财政所、温泉卫生院、温泉派出所、温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社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消防工作的街道班子成员兼任。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员疏散、应急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 领导、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的命令。
3. 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1. 人员疏散组。由街道值班组、属地村(社区)、事发单位组成,工作职责:迅速组织火灾现场周边群众紧急疏散、撤离,封闭火灾现场并设置警戒带,防止撤离的群众私自返回火灾现场或无关人员靠近。
2. 应急救援组。由派出所、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属地村(社区)和事发单位组成,工作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灭火工作和营救被困人员,根据现场火势情况,请求市消防救援大队支援;及时切断火灾现场电源及其他可能影响火势扩大蔓延的危险源,防止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生人员伤亡的,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抢救。
3. 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交警中队、综合执法队、事发地村(社区)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临时交通管制、警戒,引导其他社会车辆和人员远离周边区域;引导市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增援火灾现场。
4. 医疗救护组。由温泉卫生院组成,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对火灾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伤员转运等工作。
5. 后勤保障组。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所、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事发地村(社区)、事发单位组成,工作职责:及时向指挥部、各工作组通报信息;紧急调度车辆及扑火救灾工具;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未明确工作职责的各办公室(中心)及协管站(所)坚守好工作岗位,根据需要由指挥部临时布置任务。
三、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一)火势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二)超出街道自身处置能力的消防安全事故;
(三)街道认为需要启动预案的消防安全事故。
四、响应程序
1. 当火灾险情发生后,发现火情的人员应迅速拨打119或110报警,如有人员伤亡,还应及时拨打120。
2. 街道值班室在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值班领导报告,并及时联系安宁市森林消防救援大队温泉中队和相关部门做好救援准备,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协同村(社区)、事发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五、处置原则
在火灾的早期,火势尚小,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进行扑救,并迅速报警,以免错过时机导致火势蔓延;灭火的原则是先控制后扑灭,先救人后灭火。灭火过程中,做好自我保护,不可盲目行动,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居住房屋被烧毁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属地村(社区)要组织慰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置,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被盖、有房住,并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帮助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社会治安维稳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法律宣传、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保险
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的,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协助村(社区)联系保险公司,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派员到火灾现场进行核灾,及时办理理赔事宜。
(三)事故调查
派出所、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村(社区)协助市级相关单位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措施,做好火灾防控。
七、纪律要求
各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岗,严禁拖延、推诿。造成违纪的,由街道纪工委调查并进行问责。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二)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订,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