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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购房落户可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2012年12月23日,省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公治(2021)164号)接迁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侄女不在购房接迁亲属落户范围内。